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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人不在花蓮,忘了繳費,該如何處理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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狀況一:車主有繳費單據:
A:於繳費期限內您可憑單至全省統一及全家便利商店繳費。
狀況二:車主在外地,單據遺失時:
A:您可上本公司的網頁www.tidch.tw或花蓮全球資訊網www.hlhg.gov.tw
即可補印繳費單,憑單於繳費期限內您可至全省統一及全家便利商店繳費
狀況三:單據遺失,無網路可補單。
A:您可至郵局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費
停車日期為98年9月7日前的請劃撥至
戶名:台灣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,劃撥帳號:22623963
停車日期為98年9月8日起劃撥至
戶名: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,劃撥帳號:16265750
另外需麻煩您於劃撥單的通訊欄(劃撥單最左邊)註明您的車號、停車日期及聯絡電話,公司
於收到資料時,才能為您銷帳
(劃撥金額請外加郵政手續費15元
,舉例:停車費20元+郵政手續費15元=劃撥金額35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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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質疑停車只有三、五分鐘,為何收到停車單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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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已取消臨時停車此項規定,所以您的車輛只要進入車格內即可做開單動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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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為何停車一小時,繳費單上卻出現三小時的時間?繳費單上也無時間差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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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本次收費所採用的停車繳費單為三小時開立一張單據,您實際所需繳費的金額,是以最後戳記的收費章為繳費金額。因本次收費所採用的停車繳費單為三小時開立一張單據,所以時間是預印上去的故無時間差,但此部份您可不必擔心開單員時間未到就替您加時,因PDA的程式已有設定同ㄧ車號停於同ㄧ車格,時間未滿ㄧ小時是無法開立單據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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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為何開立繳費通知單還要拍照?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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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顧及民眾權益,主管機關在開立停車繳費告發單時,均會向本公司索取停車紀錄之佐證相片,以確保告發紀錄無誤,保障民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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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為何當日的停車紀錄,無法在當日查詢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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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當日的資料須於晚上九點後才會回傳到資料庫內,所以當日的停車紀錄是無法查詢的(於本公司各服務處或網頁,您所查詢到的停車記錄皆為至前一日止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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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停車費已進入催繳期間,但未收到催繳單時,該如何處理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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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至花蓮交通隊進行補印催繳單作業,或是於本公司網站首頁查詢後再補印,補單後再憑單至統一超商(7-11)、全家便利超商繳費,也可以至本公司各服務站繳費即可。(交通隊電話03-823916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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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
確認已經繳清停車費了,質疑為何還會收到告發單(紅單)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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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費部份如果確實已繳清,但因您的繳費日期已超過催繳繳納期限,所以您還是會收到交通隊的罰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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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
為何持有殘障手冊停於一般車格內需開立停車單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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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,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乘坐自小客車,需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內,才享有免收停車費,如停於一般車格內是仍需付費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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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
請問於不同車格停車,兩停車時間相加不到半小時,卻要繳兩張費用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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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路邊停車收費停車格是採用計時計次的方式計算(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收費費率標準 第三條規定;及花蓮縣路邊停車收費場委託民間經營停車收費作業辦法 第七條規定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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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
未收到繳費單,為何收到催繳單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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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可能因其它非人為的因素下導致繳費單不見,這是比較無法去避免的,但麻煩您以後要注意一下,只要停於收費停車格上,都會有停車繳費單的,如您離開時未見繳費單據,請於次日可向本公司服務站或網頁進行查詢,確認是否有停車費需繳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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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
已繳了罰單,為何還要繳交停車費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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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,未依規定繳費,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,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,逾期再不繳納,處新臺幣300元罰鍰。」,同條第4項後段規定:「第2項欠費追繳之。」故駕駛人須繳交催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,未繳其一,即依上述規定予以舉發違規紅單。 |